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Monday, July 19, 2010

婚姻不只是一張紙,它包含了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

婚姻的法律效益:說到就要做到,否則就是犯法

首先,我們要讓你認識什麼是婚約。婚約其實就是婚姻的約定。若是想要把婚姻的權利和義務定得更詳細,男女雙方可以在達成共識之後簽立「婚姻契約」。無論是「婚姻」本身或「婚姻契約」在法律上都是有效益的。

婚姻不只是一張紙,只要你把這張紙簽下去,就代表要負責任。這代表什麼呢?代表「說得出口的事情,就要做得到」,而法律就是用來抵制出爾反爾的人。在法律婚姻的見證之下,婚姻要求互相的權利和義務,任何違約都是犯法、就要承擔後果(如:金錢賠償、罰金、或判刑入獄)。

比如說:法律上要求婚約雙方都要以誠相待、互相扶持、互相照顧,這就是婚姻的義務。婚姻中也要求雙方有照顧子女的義務。而男女雙方都有「自己的權利」來要求對方忠心,這就是婚姻的權利。當你違反婚姻的規定時,你就犯法了。例如:

l 婚姻當中,積極或消極的不照顧配偶,就會造成「惡意遺棄罪」。

l 假設惡意遺棄的過程當中,造成被遺棄的一方死亡,就是罪上加罪。

l 「婚約以外的性行為」會造成「通姦罪」。

l 若有一方想要同時再娶或再嫁其他人,就造成了「重婚罪」。

l 婚姻暴力會夠成「傷害罪、恐嚇罪、或妨害自由罪」。

l 離婚之後,一方要付另一方的贍養費。

l 離婚之後,子女要有人監護和扶養,要打官司。

若犯了上述所提到的罪,可能會涉及金錢賠償、罰金、甚至是判刑入獄。這就是為什麼「願意結婚」代表「願意負責」,而違反承諾就要付上代價。若你在男女關係當中不想要被遺棄、被第三者介入、被傷害、被恐嚇、你希望雙方共同照顧小孩等等,婚姻就是一個保障。請注意,它不僅保障單一方的權利義務,它乃是保障雙方的權利義務。

同居不算婚姻關係,在法律上不用負責任

有婚姻關係就有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。婚姻契約更是把細節定在白紙黑字上面。比起海誓山盟、九百九十九朵玫瑰、金鑽金項鍊,婚姻契約是更真實、更堅定、更負責任的承諾。

那麼,在男女同居卻不結婚的情況之下呢?會有什麼不同的結果嗎?是的,結果截然不同。「同居」在法律上完全沒有責任問題。他(她)口說無憑,對方說要永遠跟你在一起,要愛你一輩子,那些都不真實。

l 同居關係當中,消極的不照顧對方,無罪。

l 即使惡意遺棄、造成被遺棄的一方死亡,無罪。

l 「婚約以外的性行為」,也就是劈腿,無罪。

l 若有一方想要同時給其他對象承諾,無罪。

l 分手之後,不用付贍養費。

l 分手之後,若要雙一起扶養小孩,要打官司,會面臨對方逃避的問題。

所以,婚姻不只是一張紙,你敢負責任就要結婚。真愛就要負責,真愛就要結婚。你不願意結婚,說穿了就是為自己留一個「可以出爾反爾的後路」。這就是為什麼你經常會聽到男生說:「我不想結婚,因為我不想被套住」。換句話說,男生的意思是:「我不想因為這個女生而在法律上負任何責任。」因此,婚姻的地位是無法被「同居」而取代的。

不願意結婚,再多甜言蜜語都是空白支票

你必須有一個觀念,婚姻並不是一種限制,婚姻乃是一種保障,它同時保障男女雙方的權利和義務。法律規定丈夫不能有通姦行為,同時也規定妻子不能有通姦行為。女人不喜歡被欺騙,男人也不喜歡戴綠帽。婚姻乃是同時保護2個人的權利,但也同時規定2個人的義務。

無論戀人立下什麼海誓山盟,這些仍然不如「婚約」來得「實在」。因為只要對方不願意結婚,再多甜言蜜語都只是空白支票。過30歲、甚至過40歲不結婚的女人最吃虧,因為你的外貌已經大不如前。會願意跟妳在一起的男人變得很有限。正常而言,若你過了40歲還有男人願意跟妳同居,妳會變成像是「被施捨」的角色----因為已經沒有人要妳了,他竟然還願意可憐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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